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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豪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20 编辑:陈学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豪小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校心理健康与咨询辅导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学校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广大教师都应重视并支持该项工作。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开发学生的心理潜能,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素质,减少和避免各种不利因素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培养身心健康、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管理体系,由学校主管德育的校领导统管,以学校心理健康教师为主导,实行专职教师行政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体制。

第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教学、课外咨询辅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实行课内与课外、教育与辅导、自助与咨询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体系。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为理论基础,防止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和途径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龙豪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按比例配备专职教师作为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力量,暂定两个专职编制。

第八条 心理健康中心是学校组织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部门由学校德育处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市级、区级教育科学研究院的专业指导。

第九条 心理健康中心以服务学生、帮助学生排解心理困扰、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宗旨同时服务教职员工,帮助教职员工疏解工作压力、处理突发事件所致的心理危机、维护学校全体师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条 心理健康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阶段性需求,设计并实施各年级的常规心理健康教育课,传授心理调适知识和方法,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二)开展心理辅导与咨询活动,帮助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三)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为学生了解个人能力、兴趣、人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服务,为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团体辅导以及优化学校德育工作提供资料和依据;

(四)编印心理健康教育报纸和资料,开设心理教育网页,建设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载体,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五)进行面向教师和家长的心理健康主题培训,建立和完善班主任及科任老师、专职心理教师、德育行政部门三级心理保健网;

(六)进行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为学校改进和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德育工作提供有效信息、对策和建议;

第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既是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基地,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基地。心理健康中心应发挥其在培养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心理自适能力和德育工作能力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加强与各部门和广大教师的沟通和联系,各部门和广大教师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心理咨询中心开展工作,以共同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素质教育。

第十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加强与各兄弟院校的心理机构和其他心理教学科研机构的联系,开展业务合作科研教学交流。

第三章 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一)发展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二)适应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惑,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三)障碍咨询。即在合规医院或医疗部门的临床诊断和治疗意见的指导下,辅助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第十五条 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的主要形式有:

(一)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讲座、专题讨论和报告;

(二) 个体心理辅导和团体心理辅导;

(三) 现场咨询、电话咨询信函咨询;

心理行为训练和团体培训;

第十六条 心理辅导与咨询工作必须恪守如下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

(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三)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损害为前提;

(四)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应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病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五)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以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诉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六)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班主任德育处

(七)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健康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八)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第十 心理健康中心要充分利用校内的广播、影视、计算机网络、心理健康报纸、校报、板报、櫉窗等宣传媒体和第二课堂、素质拓展活动等途径,广泛宣传普及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职能,帮助学生知晓并理解该项服务具体功能,强化学生的参与和求助意识,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十 心理辅导咨询活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四章 工作人员

十九 心理专职教师是学校教师团队的组成部分,是组织实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开展心理辅导咨询服务活动的主要力量,享受专职教师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条 心理健康中心工作人员的聘任应符合光明区教育局的选聘标准,并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工作需要做出规定细化。

第五章 保障条件

第二十 心理专职教师给予固定编制。学校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支以少量精干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第二十 设立心理健康专项经费,该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二十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场地建设,保障学校心理健康中心选址合适、功能分区合理和设备完善。

第二十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有明确的专业制度,如心理健康教师的行为规范制度心理辅导值班制度、心理辅导知情同意书、心理辅导报告撰写要求、心理档案管理规定、心理危机学生干预流程等。

第二十五条 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应当加强自身的业务修养和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专业水平和人格魅力。

第二十 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服务对象,即学生的动态变化,努力增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时效性。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七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八 本规定由龙豪小学德育处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解释。

二十九 龙豪小学德育处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和工作实践需要,制定具体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