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指导思想
为科学规范地实施学校中层干部任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深圳市光明区公办中小学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目前的现状和今后发展的实施需要,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领导小组:
组 长:林 水 (校长)
副组长:叶时周(后勤安全负责人)
组 员:赖利峰 (教学主任) 陈 陆 (办公室主任)
纪思帆 (教师代表)
三、选拔任用条件:
中层干部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含3年)教龄,具有3年及以上班主任或具有级、科组长工作经历,年近 3 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初任中层干部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中层干部必须是在编在岗教师,原则上从中层后备干部和有在上级部门挂职锻炼经历的人员中产生。
四、 我校此次拟任中层干部职数:
中层干部6名。后勤处主任1名,体艺处副主任1名,安全处副主任1名,德育处副主任1名,教学处副主任1名,大队辅导员1名。
五、选拔任用程序
(一)动议
由学校党组织根据我校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二)产生候选人
候选人产生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组建中层干部选拔领导小组。成立我校中层干部选拔领导小组,考察组成员由林水、叶时周、赖利峰、陈陆、纪思帆5人组成。
2、校长办公会议确定会议推荐人选。召开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会议推荐人选。
(三)考察
1、确定候选人对象。由学校中层干部选拔领导小组审查候选人资格、确定候选人名单。
2、候选人名单校内公示3天。
3、实施考察工作。
(1)民主测评。召开教职工大会(参加会议人数不少于本校教职工总数的80%),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推荐人选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有效得票超过参会人员半数的推荐人选方可列为考察对象。
(2)谈话考察。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认真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情况,注重考察师德表现和工作实绩。
(3)征求党风廉政意见。考察组应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信访情况。对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或反映,要及时核查清楚,坚决杜绝带病提拔。
(4)学校中层干部选拔领导小组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聘人选。
(四)讨论决定
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听取考察情况汇报,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五)任职备案
1、任前公示。
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后,按规定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的当日起计算。对公示期内干部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应调查核实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
2、办理批复、备案手续。
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在5个工作日内由学校发文聘任,并将选举结果和聘任情况报区教育局人事科登记备案。
五、严明工作纪律
(一)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学校干部;
(二)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三)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
(四)严禁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跑风漏气;
(五)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其他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违纪行为。
凡有违反以上工作纪律要求的,将根据区教育局相关纪律规定,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